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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熊秋良 | 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民船民主改革探析

张静、熊秋良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3-07-26

[摘要]民船民主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内河民船运输领域开展的一项社会变革。在四川地区主要针对具有严重封建性质的袍哥会、船帮、水上保甲等组织和势力,力求变革旧有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水上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民主改革工作队和水上公安派出所推动水上政权建设,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为人民政权与水上民众的良性互动提供组织依托,木船联营社和航运站着力打造水上经济利益共同体。它们相互配合,逐步深入,以组织结构重建来实现社会秩序重塑,不断推进内河民船运输的良性运行和水上社会从无治到有治的有序变迁。
[关键词]民船;民主改革;组织再造;秩序重塑;社会变迁



[作者简介]张静,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熊秋良,法学博士,教授,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本文为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水上社会秩序重构:新中国初期民船民主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整顿内河航运秩序工作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对水上社会的民主改革也提上日程。1951 年 10 月 20 日,《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内河木船工作的指示》颁布,11 月 5 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下发,明确民船民主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各地陆续展开对内河民船运输业的民主改革工作。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水上社会变革和水域社会治理,已不是一个全新的议题,学界从历史人类学、历史地理学、历史社会学等角度进行了考察,以鄱阳湖、西江、闽江、太湖等水域为中心,论述了水上民主改革的运作过程及其成效。四川作为长江上游省份,内河运输发达,但袍哥会 、船帮、水上保甲等组织和势力对民船运输的控制严密、渗透力强,“江湖”色彩浓厚,因而相较其他省份,民船民主改革遭遇的阻力和难度更大。本文以四川为中心,将研究视野聚焦于组织再造层面,从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三个维度,分析“组织的力量”如何推动水上社会秩序重塑,探寻人民政权与水上社会深层互动的多重意蕴。


“江湖之远”:水上社会组织的原初样态


四川河流众多,四季不冻,以长江干支流为航道的内河运输发达。据 1935 年6月的统计,在四川内河航运中,轮船通航里程为 1112 公里,而木船通航里程则为6493 公里。木船虽是一种分散落后的运输工具,但适于长江上游险峻的水势,凭借数量多、分布面广、适应性强、运价低廉等特点,长期居于内河运输的重要地位。当时,参与民船运输的主要有三类人群:一是船民,自己拥有船只,以运输为业、以木船为家,作为劳动者自家经营或合资经营;二是船主,作为木船所有者,主要依靠剥削获取收入;三是船工,依靠自己的技术或体力受雇于船主,包括掌舵者、撑船者、拉纤者等。其中,不雇工或少雇工的船工船民占绝大多数,依靠或主要依靠剥削为收入来源的船主约占总人数的 2%。
水上社会具有封闭性、隐秘性、流动性的特点,长期疏于管理。新中国成立前,内河民船运输实际上被传统封建组织和势力所把持。船帮构成了覆盖水上社会、控制民船运输的严密网络。出于克服险峻水道带来的航行危险、加强行船劳动中的协作互助、抵御流窜水上的土匪恶霸的敲诈勒索、应付地方政府的干预与征派等目的,水上民众自发联合结成船帮。但是日久弊生,封建把头逐渐控制船帮,利用特权把持货源、航线和码头,对船工船民巧立名目,抽收靠岸费、业务介绍费、船头费、红利钱等,还对违背其“禁令”的船工船民施以各种酷刑摧残,如“拴船”“下锚”“抽脚筋”“坐水牢”等。船帮把头通过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帮规陋习对船工船民进行压榨盘剥,使水上民众长期置身“终日辛劳,不得一饱”的悲惨境遇。
袍哥会等秘密结社组织在水上社会影响广泛。在长江上游,袍哥会组织分布广、势力大,全川袍哥总人数最多时约 300 万人。其组织在沿江各码头形成网络,据点通省星罗棋布,如“1949 年,成都的袍哥公口  连同分社、支社约计 1000 多个”。其活动场所称“码头”“船舱”,首领称“龙头大爷”“舵把子”,可见与水上社会的关系紧密。这些秘密组织曾在一定程度上为劳苦船工船民等提供情感寄托和生活互助,但是,“这类团体带有严重的封建性和盲目的破坏性,它们又往往容易被反动统治阶级和帝国主义势力所操纵和利用”。据重庆长寿一份有关封建把头剥削事实的材料,其中列举的 12 个“大把头”均为袍哥大爷,他们利用权势强制要求船工船民参加兰交、拜码头、办王爷会,借机收取会费。袍哥会凭借封建家长制的组织形式把持操纵权力而渐趋劣化。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曾欲借保甲制度将管理深入到水上社会。例如,1935 年,“航务处划全川分为 7 区,岷江上游及各支流隶属第一区,该区规定全区自是年10 月 15 日起进行木船登记”;1936 年,“华阳县政府派员会同府河沿江团保晓谕船户,船筏编号钉牌,规定船筏停放时间”;1942 年,“省府颁布的《四川省船舶登记办法》和次年颁布的《四川省各溪河船夫登记及检定办法》规定,‘川江航行(或久泊)之载重 200 担以下的木船及其驾长、太公、水手,均应向水上警察局申请登记、检定’”;1946 年,“四川省水上警察局作出整编水上保甲、举办川省各河流船舶检丈和船夫登记的规定”。在重庆,为加强对“水上特种户口”的管理,专门设置水上区署和水上保甲, 编排原则为“一船一户,十户一甲,十甲一保,编入常泊码头统一管理或按水系分县编成管理”,并加紧对“流动船户”进行身家调查。但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腐败无能,多数水上保甲长实际由封建把头充当,故当时的保甲体系不仅未能有效统合水上社会,反倒被地方封建势力利用,沦为其统治水上社会的工具。以上种种封建势力相互交错,构成了对水上社会的控制网络,直至四川解放初期仍然存在,阻碍着广大船工船民的翻身解放,也严重束缚着水运生产的发展。

民主改革工作队与水上公安派出所:推动水上政权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内河运输发展、适应国民经济恢复的需要,人民政府结合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内河民船运输业进行整顿,法办了一些罪大恶极的封建把头,打击了水上封建势力的嚣张气焰,激发了船工船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由于木船流动分散,加之水上管理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封建把头仍然潜藏水上,同陆上的逃亡地主、恶霸、惯匪、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封建残余和反革命分子相互勾结,把木船作为活动据点,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暗中剥削船工船民。所以,船工船民“陆上有土改,水上也要有水改”的强烈呼声,反映了民船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
1951 年 11 月,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所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各项主要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认真进行工矿企业和行业的民主改革。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那些服务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旧企业,改变成为人民的适应于新民主主义经济需要的新企业,其先决条件即在于实行工矿企业以至行业的民主改革”,“特别是在建筑、搬运、码头、木船等重要行业中,除个别外,都还没有进行任何改革,以致大大影响国计民生,阻碍公私经济的发展”。同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提出要在民主改革中,有领导地放手发动和依靠工人群众,揭露和控诉封建把头制度,清除隐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残余势力,把一批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工人和职员提拔到行政和生产管理的领导岗位,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吸收工人参加工厂管理,实现企业管理民主化,使工人真正成为企业名副其实的主人。1952 年 9 月,中共四川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决定在全省各江河开展水上民主改革运动,迅即成立了四川省委水上工作委员会”,“领导全省水上民改工作。接着各地委、县委的水上工作委员会相继成立”。1953 年 1 月,中共四川省委水上工作委员会在重庆召开了全省首次民船工作会议,制定了开展运动的方针政策,布置了开展水上民主改革运动的步骤做法。“运动的方针路线是:依靠船工和贫苦船民,团结一般船民和船主,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封建把头和走私贩毒主犯,打倒封建把头制度,使全体船工船民从政治上翻身,建立水上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基础,发挥民船运输能力”。为加强对民主改革运动的领导,四川各地党委和四川省公安厅抽调和选派大量干部,以民主改革工作队(以下简称民改工作队)和水上公安派出所等临时的或常设的组织形式,有序而细致地推进民船民主改革的开展。
(一)民改工作队的介入与推进国家政策的落实
在水上社会,各种传统封建组织和势力盘根错节,民改工作队以“先行者”的角色介入水上社会,为推动国家政策落实、打开民主改革工作局面创造了条件。
四川省首次民船工作会议后,“各地党委从公安、工会、航管部门抽调干部 2200余人,组成工作队(组)深入各江、各港,民改运动全面开展”。根据“民改生产两不误”的原则,“工作组干部深入码头行船,采取随来随教和随船随教等办法,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启发群众阶级觉悟,培养积极分子 8500 余人”,有 3500 余人经过训练成为运动的骨干。
民改工作队虽非常设性的,却适合深入流动性强的民船开展工作。在与船工船民“同吃同住同劳动”的过程中,民改工作队对相关政策进行系统宣传,指出了把头的封建剥削性质,明确了船工船民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权利。船工们纷纷表示:“过去封建把头剥削压迫我们,我们不敢讲话,怕得罪把头就会失业,今天有政府替我们工人撑腰,我们再也不怕把头了,坚决要打倒封建把头”。
在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的基础上,民改工作队经过调查研究、访穷访苦、组织串联,发动船工船民参加控诉大会,揭发封建把头的罪恶,检举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如解放前合川的金滩和丈八滩的滩工在赵奉章、赵云集等十几个封建把头的压迫下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民主改革时 1500 多名滩工参加反封建把头的斗争,159 个苦主上台控诉,并将 15 个封建把头送交人民法院惩办。诉苦斗争打击了封建把头,深刻启发了船工船民的阶级觉悟,激发了他们参加民主改革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解放后许多封建把头假装积极,企图改头换面混入党政组织,借合法外衣继续操纵水上社会,欺压劳苦船工船民。民改工作队通过切实的调查和考察,揭露并清除了隐藏的封建把头,进而整顿航运工会,组织船民协会,召开船民代表大会,有效建立起民主改革的组织保障。
总之,民改工作队通过宣传和推进国家政策的落实,在打开水上民主改革工作局面、摧毁封建势力体系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水上公安派出所的设置与基层治理整合
与民改工作队相比,水上公安派出所是常设机构,更具稳定性。针对水上情况复杂多变、封建把头四处流窜的问题,水上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持和巩固水上治安,是基层治理的基础。
一方面,水上公安派出所深入基层维持内河治安。1951 年 10 月,《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内河木船工作的指示》指出:“为了肃清内河的反革命,为了维持内河的治安,应以内河航线为单位成立水上公安局”。在开展水上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 1952 年 9 月,四川省公安厅设立水上治安处,“管理全省水上治安工作(1954 年省厅水上治安处撤销,在治安处内设水上治安科,主管全省水上治安)。宜宾、乐山、内江、泸州、南充、剑阁、遂宁、达县、绵阳 9 个专署公安处内设水上科,重庆、万县、涪陵和江津专区的合川、白沙、綦江仍设水上分局。全省水上公安派出所调整为 125个,干警达 2000 人”。
水上公安派出所通过摸底串联、审查登记、搜集封建把头罪恶材料,为确定斗争对象并对其进行依法惩办和财产处理提供可靠依据。一般来说,对罪大恶极的封建把头提请政府依法惩办,将其财产没收以偿还工人,对一般小把头则采取在其坦白认罪后从宽处理的办法。在此过程中,船工船民的政治觉悟大大提高,如长寿县的船工纷纷表示:“这些穷凶极恶的封建把头不但剥削了长寿工人,更毒辣的是他们利用船帮的势力对上至重庆、下至宜昌的工人也进行统治和压迫,解放以后这些万恶的封建把头死不甘心,想继续骑在工人头上”,“为下一代巩固民主自由,我们——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要打破封建把头的牢笼,要求派出所坚决给我们撑腰,废除以涂子虞、游书云、田吉三、林鸣岐为首吃人血的主凶”。另外,针对封建把头等斗争对象的反抗活动,水上公安派出所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建立了严密的检查制度,同时利用群众的力量布置监控网,为建立安全稳定的水上社会秩序排除障碍。
另一方面,推进治理最首要的举措是加强基层管理。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谈到治安行政工作时曾指出:“主要是警察问题。户籍警的工作要做好,公安部门要在十年中把全国人口都调查清楚,完全掌握内部情况,不给敌人破坏的空隙”。水上公安派出所针对民船运输流动性强的特点,通过随船户口登记,为船舶定港定籍,以实现水上编户和加强运输管理。在调查登记水上人口的基础上,水上公安派出所积极开展普选工作。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伪国大代表选举时,水上选民的权利通常被漠视,任凭地方封建派系左右,甚至曾上演各保保长及保代表把持选票、私自填好投入票箱的丑剧。水上公安派出所的普选动员使水上民众意识到:“从来没有我们穷人的选举权利,只有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才有我们这样的权利,才能让我们把自己真正认为满意的人选去为我们办事,我决定要爱护这个选举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水上民众对新政权的认同,同时也反映了水上社会治理逐步走向纵深。
总之,水上公安派出所作为常设的基层组织,  充分发挥了治安职能,其对户籍、船籍、港籍的审查登记,实现了水上民众及船只从“漂泊不定四海为家”到“定港定籍”“有所归属”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基层治理的有效路径。从民改工作队到水上公安派出所,人民政权实现了对水上社会的直接管理,对流动分散的民船运输进行了有效整顿,逐步建立起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

内河航运工会与船民协会:基层群众组织新纽带的建立


在人民政权基层组织深入水上社会后,内河航运工会(以下简称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承担起对船工船民的宣传教育等职责,并保障其基本权益,推动实现人民政权与水上民众的全面互动。
(一)增强船工船民的政治认同
旧时内河民船运输领域存在两种自发的群众性组织:一种是小团体自治会,组织内部拉帮结派、各拥山头,权势人物掌握统治力量;另一种是家族码头船帮组织,体系严密、等级森严,用私法代替国法来实施管理。到民国时期,四川各县船帮纷纷改名为“民船商业同业公会”,其后,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各地民船同业公会,按江区组成 11 个江区船业公会及船员工会,虽屡经改组,但把持者大多是地主、土豪劣绅、袍哥大爷、地痞恶棍之流,实为鱼肉船工、压榨迫害船工之工具。“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在民主改革运动中,经各地、市、县总工会派工作组重新组建工会,新工会的领导权才真正掌握在工人阶级手中。1950—1953 年,各地所建的工会名称不统一,有“桡夫工会”“桡业工会”“海员工会”“长航木船工会”“短航木船工会”等。1953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中国内河航运工会组织章程》后,各地统一改称为内河航运工会。航运工会成立后,在维护工人权益,对船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船工积极参加水上民主改革等政治运动,以及办理船工、驾长调配,协助航管部门完成运输任务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充分彰显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与地位,强化了船工船民对人民政权的认同。
针对水上“还有不少群众尚未参加任何组织”的情况,船工船民统一的群众组织——船民协会的建立,有效地拓展了水上群众组织的广泛性。船民协会是船工船民的群众组织,是在民主改革取得胜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3 年 4 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民船工作委员会通过的《船民协会组织通则》,通则要求“凡船只集中的港口、码头均设船民协会,为协会的基层组织。基层以上,可按水系设航线船民协会、省船民协会,以便对各港口、码头、航线的船民协会进行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据此成立了四川省船民协会,“各水系未成立航线船民协会,只在各港建立船民协会,全省建立了 175 个船民协会,吸收了会员 76756 人”。各地建立船民协会的方式与步骤不完全相同。“一种是原有工会组织的,经过整顿后由工会去串连劳动船民和一般船主,建立船民协会。一种是没有工会组织的,先在船工中扎下根子,组织船工小组,再由船工小组去串连组织。另一种是直接组织船民协会, 放松船工组织的建立和运用。根据各地的经验来看,前两种是比较恰当的,因为经过这样的组织过程,才能形成船工在协会中的核心作用,才能避免船工船民间‘平分天下’、互不团结的现象。”民船民主改革后,全国约有 40%—60% 的船民参加了船民协会。可以说,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相互配合,将船工船民团结起来,从而强化了其政治身份认同。
由于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是并立的群众组织,为解决领导不统一、步调不一致的问题,1954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做出了撤销内河航运工会的决定,四川省工会联合会与省交通厅发出了《内河航运工会与船民协会合并的联合指示》,指出:“为了加强团结,思想工作步调一致,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完成运输任务,各地应分别情况逐步将航运工会与船民协会合并起来。首先航运工会与船民协会合署办公,然后在适当时,再正式宣布撤销航运工会组织。”此后,各地先后撤销了航运工会,与船民协会合并。至此,四川内河航运只有船民协会一种群众组织。
(二)彰显新政权的人民性
解放前,遭受层层剥削的船工船民过着缺吃少穿、极其贫困的生活。解放后, 船工船民的生活虽然有所改善,但正如 1952 年全国第一次民船工作会议的总结中曾经指出的:“解放三年来,除大部分船工和一部分船民生活有所改善外,大部分地区的木帆船还处在困难状态”。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等群众组织建立后,充分保障了船工船民的基本权益,发挥了其社会服务功能。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民船工作委员会颁发的《船民协会组织通则》,船民协会的任务主要包括:一是“团结船上工人、劳动船民和在船上生活的船主,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反封建把头制度的民主改革,保护船民利益”;二是“发动组织船民积极参加运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逐渐改善船民生活”;三是“保障船民的政治权利,展开爱国主义教育,提高船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在打倒封建把头后,船民协会通过筹募会费,设立宿舍、食堂、医务室、休息棚等福利机构,设置医药卫生、老弱救济、因工致伤致残致死等补助项目,开办俱乐部、文化学习班、速成识字班和子弟学校等,同时组织增产节约等活动, 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不同层面满足了船工船民的需求。
“一声春雷红日现,解放军进了大西南。改天换地大变样,船工个个把身翻。码头先把工会办,航运工人有靠山。清匪反霸搞民改,斗倒把头掌大权。自从办起航运社,职工干劲冲云天。精神面貌大改变,生产年年往上翻。劳保福利大改善,生活一年好一年。生疮害病住医院,治疗护理多周全。共产党把船工当人看,生产处处讲安全。”这朴实的劳动号子,道出了船工船民生产、生活的大改善。经过民主改革,各种封建剥削名目被全部取消,船工船民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培养劳动新人
船民协会协助航管部门将广大船工船民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扫盲运动,开办文化学习班。据全川 43 个港的统计,至 1956 年,共成立了 64 个船工扫盲小学,建立了 17 个文化站,配备了 85 名专职教师和 2042 名兼职教师,参加文化学习的船工船民达 5 万余人,泸州、乐山、合川、南部、犍为、南充等港还设立了子弟小学,免收或少收学费教育船工船民子弟,使船工船民及其子弟得到了学习文化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船民协会注重对船工船民进行思想教育,革除陋规恶习。解放前,船工船民长期遭受封建剥削,加上无人管理和教育,因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规恶习是很多的,例如,船民中自私自利、欺诈偷窃、吃喝嫖赌的现象较严重,偷盗 物资等事件时有发生。对此,船民协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和航管部门对船工船民进行爱护国家资财、对货主守信用、船户间团结互助、生活俭朴等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通过这些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了船工船民的政治觉悟,有些陋规他们自动地取消了,偷盗行为显著地减少了,对运输物资的爱护大有改善,对船户间的团结友爱也有增进”。例如,中共长寿县委水上工作委员会在《长寿长航木船工作民主改革情况总结》中指出:“十个船户九个贼的皮,这次民主改革给扒掉了”。经过船民协会深入地教育引导,水上劳动者逐步增强了对人民政权的政治认同,树立了主人翁的意识,自觉投 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
总之,与解放前船工船民自发形成的帮会团体相比,民主改革中建立的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等群众组织,连接起人民政权与水上民众深层互动的纽带,推进了水上社会治理的完善。

木船联营社与航管站:水上劳动者经济利益共同体的打造


民船民主改革期间,为彻底废除封建把头制度、推动民船运输发展,先后成立的木船联营社和航管站等组织,整合水上经济资源,引导广大船工船民逐步走向联合, 进而从更深层次重塑了水上社会关系。
(一)“管”“活”相济:根本性的资源整合
解放前,内河民船运输散乱,运力有限。新中国成立后,为解放生产力,促进内河运输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恢复的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木船运输业进行整顿,成立木船联营社,取代封建帮会组织。
1951 年,西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公布《西南区木船联营社组织通则》,本着“有货可运,有利可图,平等互惠,团结互助,使之成为木船运输业及船员的联谊组织”的原则,对船只进行登记,承揽货运,办理运输手续,调解业务纠纷。四川各地根据通则规定,“从实际出发,本着货运习惯、码头分布、长途运输、短途运输、渡运等不同情况分别组织木船联营社”。“如重庆组织 3 个木船联营社;南充地区各县成立长航木船联营社 15 个,短途木船联营社 3 个;涪江流域各县成立了 15 个联营社;沱江流域各县成立了 7 个联营社,区乡码头成立分支机构等等”。木船联营社的组建,使封建把头难以垄断货源、运价和航线,同时,它将民船运输资源加以整合,把流动分散、无组织的个体经营方式改变为有组织的联营方式,不仅促进了运输计划的完成,而且也为民船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改革奠定了组织基础。
木船联营一要活、二要管,民船民主改革遵循“先活后改”和“先管后改”的总方针,以达到以“活”促“改”、以“管”助“改”的效果。“先活后改”,即“先从活跃运输入手,先从解决群众迫切要求入手。凡是货源成问题的,要尽量设法组织货源;凡是个别运价不合理的,要加以适当的调整;凡是检查手续繁多的,要设法简化,使运输业务能够趋于正常,船工船民生活能够基本稳定”。“先管后改”,即“先把木帆船管起来。凡是水上航管与公安机构没有建立的地方,必须建立,不健全的,必须加以整顿;凡是没有固定码头的,必须先从固定码头入手,使船舶有所归宿,便于管理;凡是没有登记户口的,必须搞好户口管理工作,以便于控制反革命分子”。通过上述措施,木船联营社实现了对船只的有效控制和有计划调配,木船运输业务趋于正常,运输效能得到极大提升。
(二)编组编队与“三统”:组织化的有序发展
针对民船运输经营中船只无力维修、周转率低、装卸待时、调度混乱、运价不合理等问题,泸县、涪陵、宜宾、合川、自流井、内江、长寿、石桥等地试行木船编组编队,按照“同一航线,吨位相等,自愿结合”的原则,把私营木船组织起来以加强内河航运管理。1952 年 12 月,《重庆港长航木船编组编队暂行办法》试行,结合航线及装载货类,对港籍相合、吨位相似的船只,分期分批进行了编组编队。重庆港长航木船共编为 4 个队,16 个组;北碚港统一编为 5 个木船中队;合川港共编为 18 个队,87 个组;潼南港共编为 11 个队,54 个组;其他各港“亦进行了编组编队,民主选出队、组长,负责领导本队、组的生产业务”。截至 1953 年 8 月,四川全省内河木船已有 60% 进行了编组编队。应该说,“把私营木船组织起来加强了内河航运管理,促进了船民、船工之间的团结,使装卸及工具周转率普遍提高,事故减少”。
随着内河民船运输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统一管理运输业务,1953 年 3 月,中共四川省委水上工作委员会召开全省第二次民船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水上运输生产业务改革与发展航运生产问题。会议认为,“必须彻底摧毁水上封建的组织与制度,巩固并扩大既得胜利,进一步满足群众要求,各地要适时地取缔木船联营社及同业公会,业务由航管站统一办理”。“会后即发出了取缔木船联营社及民船同业公会的通知,各地根据指示,对木船同业公会和柴帮、米帮、盐帮、煤帮等 30 余种,共 200 多个封建行帮组织全部解散,全省 71 个木船联营社亦宣布撤销。派船、派载、结算运费等运输业务,由航管站接办,彻底取消了货源和航线的封建把持”。4 月,“四川内河航运管理局和四川省联运公司联合指示,由航管站接办联运公司水上揽货业务,至此,水上全部运输业务,统由航管部门办理”。
为了加强运输市场的管理,实行计划运输,从 1952 年起,四川各地实行“三统”管理,即通过统一货源、统一调配、统一运价,推进民船运输的有序发展。
在统一货源方面,“大宗物资运输,托运单位必须向当地交通航管部门报送托运计划,交通部门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逐月平衡衔接,下达给承运和托运双方共同执行。零星物资的运输,由承托双方直接办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民船运输中商人投机、船民相互竞争货源的现象。
在统一调配方面,民主改革前,民船运输因调度混乱、无组织无计划,“有船无货,有货无船”“上航货少,下航货多”“放空回空,浪费运力”等现象较严重,且运输手续、结算票证等亦十分繁复。为解决上述问题,航管部门首先明确了船舶调度权,如长航船舶属长航重庆分局,地方船舶属省交通航管机构和省属企业,地、市之间的调度属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局。在此基础上,各相关部门不仅建立起各港埠各航线的管理制度,包括航道建设及助航设备的统一筹办、船舶停泊码头的统一指定、码头仓库的统一管理等, 而且在“全省 41 个较大港口,组织公安、航管、税务、保险、工会、银行、船协等部门成立了联合办公室,将十多种票据,合并为一种统一凭证,在一个办公室内办完一切手续”。通过以上措施,简化了运输手续,改进了运输制度,运输效率极大提高。
在统一运价方面,旧时封建把头主要通过垄断运价压榨盘剥船工船民,据资料显示,“黄牛”船行的中间剥削,有时达运费总额的 20%—50%。在取缔了封建把头和行帮组织后,“四川省轮、木船运价由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局拟订,报四川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运输单位不得随意定价”。通过统一货源和统一调配,提高了运效,减少了成本,木船运价得以降低。“大河一般降低 23.4%,小河也降低 2.2%,在低利多运的情况下,争取了货源,增加了船工船民的收入,船工一般增加 25%,船民也增加 15%”,开始自觉抵制垄断暴利思想以及讨价还价风气。
通过编组编队和“三统”管理等改革措施,四川水上运输基本建立了正常秩序,调动了船工船民的生产积极性,加速了船只周转,提高了运输效率,实现了组织化的有序发展。
(三)“翻身”与“翻心”:结构性的秩序重塑
民主改革前,封建船帮把头垄断运输业务的经济现实,决定了船工船民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思想上受控制的悲惨命运。木船联营社初建时,曾有一些封建把头佯装积极进步,企图窃取领导权,继续实施其剥削的伎俩,因此有船工发出“把头神通……改革不过是换汤不换药,对工人有啥好处呀”的质疑。对此,木船联营社明确其管理者必须是“过去没有充当帮会代表与剥削把头等恶劣行为者”,从而解除了船工船民对船帮把头的依附关系。以船工船民为主体的木船联营社,通过全体社员大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周会三种形式开展业务,其中全体社员大会每隔半年开会一次,进行半年社务讨论以及确定下半年的重要计划。船工船民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逐渐掌握了资源分配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水上社会得以逐步确立。
同时,为了回应船工船民“农民土改翻身,工人有地位是领导阶级,我们既不是工人又不是农民”,“工人有《工会法》,农民有《土改法》,我们水上人们没有什么法”的呼声,民主改革中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内河航运工会组织章程》《船民协会组织通则》等,废除了封建把头制度,确保了船工船民的权益,启发了他们的阶级意识和民主意识,实现了政治上的“翻身”和思想上的“翻心”。因此,有四川船民感叹“毛主席的太阳这次照到了我们嘉陵江”。
经过民主改革,木船联营社和航管站等组织破除了船帮把头特权,对民船运输资源进行整合和再分配,开启了更有序的组织化管理,改变了内河民船运输业分散落后的个体经营性质,进一步巩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基础。

民主改革以前,水上社会长期处在疏于管控的状态,特别是在四川,船帮、袍哥会等组织凭借其垄断特权,残酷欺凌和盘剥船工船民。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彻底废 除封建把头制度,在民主改革过程中,一是重建水上社会的组织结构。民改工作队的介入和水上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将民主改革的决策部署嵌入水上社会,推动了水上政权建设,奠定了水上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二是航运工会和船民协会等群众组织的建立,加深了人民政权与水上民众的互动,通过经常性地服务其生产生活、传达其意愿要求,使广大船工船民逐渐感受到翻身做主的转变,并开始逐步投身于经济建设中。三是木船联营社和航管站对内河运输业务的改革,引导广大船工船民逐步走向联合,进而从更深层次重塑了水上社会关系。民船民主改革中各种组织的建立和系统配合,促进了人民政权对水上社会的整合与治理,水上社会因此实现了从“江湖之远”到 “有所归属”的历史转变。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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